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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辅导:公司董事会制度(2)
日期:2013-09-06 15:39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决议规定: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
  例题:华胜股份有限公司于2006年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甲及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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