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试行)
日期:2013-03-28 15:43
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及中国证监会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机构是指《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从事期货经营业务的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期货从业人员。
《办法》第四条所称专业人员包括:
(一)期货公司中从事客户开发、客户服务、执行委托、财务结算、合规审查、风险控制、研究分析、投资咨询及电脑维护等业务的人员;
(二)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中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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