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报检员考试报检业务辅导:出口动物饲料登记备案
日期:2015-09-12 15:47
监督管理。
4、登记备案的企业应按规定每年向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年审,年审期限为每年的12月1日至翌年的1月30日。
(二)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将饲料销往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外的出口食用动物饲养场时,应持《登记备案证(副本)》到该动物饲养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异地备案手续。
(三)登记备案的饲料生产企业有违规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注销其《登记备案证》。
出口食用动物注册饲养场有违规行为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注销其《注册登记证》,并禁止其饲养的动物用于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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