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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律顾问经济民商法考试辅导:保证责任
日期:2013-11-06 16:12
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力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4)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与旧贷系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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