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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川成都政法干警考试递补体检公告


时间:2016-02-23 来源:政法干警考试网 浏览次数:175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中共四川省委编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政法委、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中共四川省委编办、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务员局《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的规定,现将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递补进入体检人员及体检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递补进入体检人员
按照《公告》规定,考察不合格或自动放弃出现缺额,应在公示前从报考同一职位进入面试的人员(其中需进行体能测评的,体能测评须合格)中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1次。
按照上述原则,成都市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班招录共有2人递补进入体检(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体检时间及地点安排
(一)体检时间:2016年2月23日。参加体检的考生务于体检当天上午7:30前到指定地点集中,7:30准时开始检录。考生未按规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参加检录的,视为本人自愿放弃体检资格。
(二)集中地点:成都市公安局正大门(成都市青羊区文武路136号)。
三、体检要求
(一)请参加体检的考生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不含过期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考生面试通知书》或笔试《准考证》、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二张,进行身份检录后方能参加体检。
(二)按规定,公务员录用体检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考生在体检全过程中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关闭手机等通讯工具,违者按违纪处理。
(三)请进入体检的考生领取《公务员录用体检表》后,逐项如实填写《公务员录用体检表》中要求由考生填写的有关内容,如隐瞒病史影响体检结果的,后果自负。
(四)体检按照体检操作手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人民警察职位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执行。
体检中如主检医生认为需要进一步检查方能作出判断的,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由体检医院安排考生按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请考生配合医生认真检查所有项目,勿漏检,若自动放弃某一检查项目,将会影响考生的录用。
(五)考生在体检中要严格遵守规定,服从招录机关和体检医院的安排,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请人代检或者代他人体检,违者按违纪处理并取消相关人员的录用资格。
(六)体检费用标准为: 600元左右。体检、复检以及需要作进一步检查的相关费用,请考生按标准自行向体检医院缴纳。
(七)体检前一天请考生注意休息,勿熬夜,不要饮酒,避免剧烈运动;体检当天需进行采血、B超等检查,请考生在受检前禁食8-12小时。体检前三天停止服用感冒、止咳类药物。
(八)考生应按照本公告规定的时间提前做好行程安排,并注意行程安全,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参加体检。
四、体检结果公布及复检安排
(一)体检结果将于2016年2月25日前电话告知考生,请考生保持电话畅通。
(二)按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考试录用体检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5号)的要求,在心率、视力、听力、血压等项目上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日进行复检;在边缘性心脏杂音、病理性心电图、病理性杂音、频发早搏(心电图证实)等项目上达不到体检合格标准的,应当场复检。考生在上述项目未达合格标准的,应在完成复检后离场。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中的所有体检项目均不进行复检。
(三)公务员主管部门对考生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要求考生复检。
未尽事宜,请向成都市人社局公务员录用与培训处电话咨询(联系电话:028—61888163)。
中共成都市委政法委员会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公安局
2016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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