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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简答题2


时间:2013-06-28 来源:政法干警考试网 浏览次数:229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105、简述无因管理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答: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1)须为他人管

 105、简述无因管理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答: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 
  (1)须为他人管理事务。首先,他人事务须为特定人的事务,而非公益事业。其次.必须在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再次,无因管理不限于单纯的管理行为,也包括为他人提供服务。 
  (2)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管理人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无需表示,无因管理即可成立。 
  (3)须无法律上的根据。即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一个要件。 
  106、简述无因管理之债的效力。 
  答: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本人负有偿付该项费用的义务。这是处理无因管理之债的基本原则。 
  107简述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答: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同是一种协议,属于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或终止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 
  3.合同的当事人地位平等。 
  108、简述合同的种类。 
  答:(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由法律明文规定并赋予一定名称的合同是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是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 
  (2)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是要式合同,反之为不要式合同。 
  (3)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关系中一方只承担义务、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如赠与、借用等。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有债权、互负债务的合同,如买卖、运输、承揽等。 
  (4)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自己享有合同权利和直接取得利益的合同。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就是指订约的当事人一方不得为自己,而是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使其获得利益的合同。 
  (5)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指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才能成立的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等属于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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