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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拟取消19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意见稿)
时间:2017-03-16
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浏览次数: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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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拟取消19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意见稿),关于取消我省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代拟稿)。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取消我省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代拟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取消我省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代拟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3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联系人:汪小洲
联系电话:0571-87052534,传真:0571-87056473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电子邮箱:wangxiaozhou@zjhrss.gov.cn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联系人:黄晓红
联系电话:0571-87057810,传真:0571-87053147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电子邮箱:huangxiaohong@zjhrss.gov.cn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15日
关于取消我省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代拟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七批取消了43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削减70%以上。按照国务院要求,各地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由各地自行取消。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19项我省各地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省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不断降低人才负担和制度成本,持续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对国家和我省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省人力社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督查,确保清理到位,防止反弹。要严格执行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设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推动职业资格信息公开和共享,逐步建立持证人员信用管理体系,严肃查处证书挂靠、寻租等行为,不断形成职业资格规范实施的长效机制。
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的我省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19项)
附件
省政府决定取消的我省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9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5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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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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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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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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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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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监理员、园林施工员、园林质量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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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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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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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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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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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筑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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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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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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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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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筑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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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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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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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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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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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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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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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建设行业管理岗位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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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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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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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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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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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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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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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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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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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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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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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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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林木种苗检验(企业内检)种苗生产保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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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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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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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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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种苗行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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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林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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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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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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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点景区导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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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市旅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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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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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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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监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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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监理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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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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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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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社会工作者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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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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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评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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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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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社会工作者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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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力社保局、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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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评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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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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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招标代理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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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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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评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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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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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型水利工程建造(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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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市、县(市、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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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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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4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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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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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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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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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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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具制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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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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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评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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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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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护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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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市人力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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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评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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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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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电站运行管理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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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水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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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评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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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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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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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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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平评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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