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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拟取消19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意见稿)


时间:2017-03-16 来源:一级建造师考试网 浏览次数:23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浙江省拟取消19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意见稿),关于取消我省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代拟稿)。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取消我省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代拟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关于取消我省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代拟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3月23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联系人:汪小洲
  联系电话:0571-87052534,传真:0571-87056473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电子邮箱:wangxiaozhou@zjhrss.gov.cn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联系人:黄晓红
  联系电话:0571-87057810,传真:0571-87053147
  联系地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杭州市省府路8号,邮编310025)
  电子邮箱:huangxiaohong@zjhrss.gov.cn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3月15日
关于取消我省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代拟稿)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2014年以来,国务院先后分七批取消了43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国务院部门设置的职业资格削减70%以上。按照国务院要求,各地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由各地自行取消。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19项我省各地及有关部门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
  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省加快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出发,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不断降低人才负担和制度成本,持续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对国家和我省取消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省人力社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跟踪督查,确保清理到位,防止反弹。要严格执行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清单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清单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对违法违规设置、实施的职业资格设置,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推动职业资格信息公开和共享,逐步建立持证人员信用管理体系,严肃查处证书挂靠、寻租等行为,不断形成职业资格规范实施的长效机制。
  附件:省政府决定取消的我省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
  (共计19项)
  附件
  省政府决定取消的我省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录(共计19项)
  一、取消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15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监理员、园林施工员、园林质量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省建设厅
准入类
2
浙江省建设工程检测岗位证书
省建筑业管理局
准入类
3
浙江省监理工程师
省建筑业管理局
准入类
4
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现场作业人员
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协会
准入类
5
浙江省水利建设行业管理岗位资格
省水利厅
准入类
6
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
省水利厅
准入类
7
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员
省水利厅
准入类
8
浙江省林木种苗检验(企业内检)种苗生产保管资格
各地林业部门
准入类
9
浙江省种苗行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各地林业部门
准入类
10
景点景区导游
部分市旅游部门
准入类
11
杭州市监理员
杭州市监理协会
准入类
12
温州市社会工作者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温州市民政局
水平评价类
13
嘉兴市社会工作者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嘉兴市人力社保局、民政局
水平评价类
14
丽水市招标代理专职人员
丽水市建设局
水平评价类
15
小微型水利工程建造(管)员
部分市、县(市、区)水利局
准入类
  二、取消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4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单位)
资格类别
1
模具制造工
部分市人力社保局
水平评价类
2
母婴护理员
部分市人力社保局
水平评价类
3
农村水电站运行管理从业资格
各地水利部门
水平评价类
4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
水平评价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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