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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范文:灰色收入


时间:2011-12-09 浏览次数:39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规范灰色收入,立即引起代表委员们热烈的激辩。  全国政协委员、

 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时提出“规范灰色收入”,立即引起代表委员们热烈的激辩。
  全国政协委员、第七届中国作协副主席张抗抗说:“我们通常认为回扣、红包甚至贿赂款算做灰色收入,但这些收入显然是不该拿的。不该拿的收入怎么能说规范呢?”
  张抗抗的观点引起了部分代表委员的共鸣。有的代表委员认为“规范”的表述欠妥,可改成“杜绝”,有的则提出可删去“灰色收入”一词。
  对于“灰色收入”,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认为,可以理解为公职人员工资之外的收入,如一些感谢费、劳务费、补贴之类的收入。
  如何界定“灰色收入”?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律师协会名誉会长陈舒认为,最重要的是有没有正式纳税。公民有纳税义务,如果是偷偷摸摸的台底下的收入,不公开、不纳税,就是“灰色收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杨建忠认为,“灰色收入”真正的大头在公权寻租的权钱交易中、在垄断行业的不公平获益中。
  代表委员们的争议焦点围绕在“究竟什么算、什么不算‘灰色收入’”上。正是由于对“灰色收入”的理解不一,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采纳了代表委员的意见,把“坚决打击取缔非法收入,规范灰色收入”改为“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不少代表委员认为这样修改之后,更能准确地反映民意,是实事求是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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