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信息
各地考试

当前位置:首页 » 成人高考 » 成人高考培训 » 专升本 » 民法 » 正文

2012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产权知识点复习:著作权的内容


时间:2012-02-13 浏览次数:110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与著作权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之间,就作品的创作、传播、使用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4)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对其使用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作者身份一旦确定,适用于前面规定。
  (6)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自发表之日起计算;
  (7)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境外出版后,30天内在中国境内出版,视为在中国境内首先发表。外国人未发表的作品经授权改编、翻译后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在中国境内发表。
  (8)对作者死后首次与公众见面遗作,其保护期限与作者其他作品保护期限相同,即作者终生加50年。超过这个期限,不论作品是否发表,均进入公有领域。
  所有作品超过保护期限的,不再享有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为社会公共财富。
  5.著作权的限制
  (1)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2)法定许可使用
  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方式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不得侵害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及其他财产权利。
  (3)强制许可使用
  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的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人,申请人享有该作品的使用权。

热门点击排行

©2015 hxp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13002816号-1
华夏培训网唯一网址www.hxp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