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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考高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9


时间:2011-12-14 浏览次数:1380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民事时效概述  一、民事时效的概念:  民事时效指绝对的事实情况连续存在绝对时光后即发

第九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民事时效概述
  一、民事时效的概念:
  民事时效指绝对的事实情况连续存在绝对时光后即发生绝对法律后果的法律轨制。包括三方面要素:
  1、须有绝对的事实情况的存在。
  2、须该事实情况连续不间断地存在了一按期间。
  3、发生绝对的法律后果。即权力的取得与消灭。
  二、民事时效的性质
  1、时效为法律事实中的天然情况。

 


  2、时效具有强迫性。
  三、民事时效的种类:
  1、取得时效:指据有他人财物的事实情况连续存在绝对时光后即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的时效轨制。
  2、消灭情况:指因不行使权力的事实情况连续存在绝对时光后即发生损失权力的法律后果的时效轨制。
  第二节:诉讼时效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性:
  诉讼时效指权力人于一按期间内不行使要求人民法院维护其民事权力的要求权,就损失该项要求权的法律轨制。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性:
  1、诉讼时效搞定仅消灭实体要求权。
  2、诉讼时效具有强迫性。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
  二、诉讼时效与排斥期间的区别:
  排斥期间又称预按期间,指法律划定的某种权力的存续期间。二者的区别:
  1、性质和后果不同。
  2、起算点不同。
  3、计算方式不同。
  4、法律条文表述不同。
  5、适用前提不同。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权力受到损害时权力人要求法律维护的要求权。以下要求权不适用于诉讼时效:
  1、在物权维护上,清除妨害要求权、停滞损害要求权、清除危险要求权。
  2、对未经授权经营的国有财产的维护。
  3、对人身权的维护。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1、一般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
  五、诉讼时效的效力
  1、债权消灭说。
  2、抗辩权发生说。
  3、诉权消灭说。
  4、胜诉权消灭说。
  我国法上采取胜诉权消灭说。即诉讼时效搞定后权力人仅损失要求法院依强迫程序维护其权力的权力。
  第三节:诉讼时效的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理解也许应该理解权力被损害时计算。但是,从权力被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维护。诉讼时效的进行时光一般应依以下情形肯定:
  1、附前提的债,应自前提造诣之日起算。
  2、定有实施期限的债,应自商定的实施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3、不决有实施期限的债,应自债权人给予的宽限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4、以不作为为标的的要求权,应自义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算。
  5、违约损害赔偿要求权,应自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6、要求返还被非法据有的财物的,应自权力人理解物被非法据有和侵犯人之日起算。
  7、损害身体健康的,损害显明的,从受损害之日起算,损害当时未发现的,后经确诊并能证明是由损害引起的,从伤势被确诊之日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发生法定事由使权力人不能行使要求权的,暂停计算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清除后,再继承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和时光: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法律划定即法定的而不能是商定的。
  (1)不可抗力。
  (2)其他障碍
  只要阻碍权力人行使要求权的客观事实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
  3、诉讼时效中止的后果:
  诉讼时效中止,不过发生诉讼时效期间的停滞计算,原入行的诉讼时效仍旧有效,中止事由清除后,诉讼时效继承入行。
  三、诉讼时效中止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指在诉讼时效入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由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止事由清除后,重新进行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
  (1)提起诉讼。
  (2)权力人提出要求。
  (3)义务人赞同实施义务
  3、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
  发生诉讼时效中止时,已经经由的诉讼时效全归无效,重新进行计算诉讼时效。
  4、诉讼时效中止与中止的区别:
  (1)发生的事由不同。
  (2)发生的时光不同。
  (3)发生的后果不同。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指在诉讼时效搞定后,权力人向法院提出要求,经法院查明权力人确有合法理由未能及时行使权力,可延长时效期间,使诉讼时效不能搞定。诉讼时效延长是对诉讼时效中止的一种填补,二者区别是:
  1、诉讼时效中止发生在诉讼时效入行中,而诉讼时效延长则发生在诉讼时效届满后。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是由法律直接划定的,而诉讼时效的延长是由法院肯定的。
  第四节: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期限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革和终止的时光。期限在民法上的意义表示在以下方面:
  1、期限可决议民事主体的民事才能的取得、损失。
  2、期限可决议某些事实的推定。
  3、期限决议着权力的行使和义务的执行。
  4、期限可决议民事权力义务的取得、损失。
  5、期限可决议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二、期间的分类
  1、任意性期间和强行性期间。
  2、肯按期间、相对肯按期间和不肯按期间。
  3、连续期间和不连续期间。
  4、法按期间、指按期间和意按期间。
  5、一般期间和特殊期间。
  三、期限的肯定与计算:
  1、期限的肯定:
  (1)划定日历上的某一时光。
  (2)划定一按期间。如一年,一月。
  (3)划定某一必然到来或必然发生的特定时刻。
  (4)划定以当事人提出的时光为准。
  2、期限的计算:
  (1)期间的起点。从划定时光进行计算,进行当天不算。
  (2)期间的终点。最后时光为节价日,以节假日次日为最后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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