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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考高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8
时间:201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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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代办署理 第一节:代办署理概述 一、代办署理的概念: 指代办署理人在代办署理权限内,以被代办署理人(本人
第八章:代办署理
第一节:代办署理概述
一、代办署理的概念:
指代办署理人在代办署理权限内,以被代办署理人(本人)的名义入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二、代办署理的特性:
1、代办署理人以被代办署理人的名义实施代办署理行为。
2、代办署理人代办署理入行的主要时民事法律行为。
3、代办署理人独立入行代办署理行为。
4、代办署理人在代办署理权限内实施代办署理行为。
5、代办署理人实施代办署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办署理人承受。
三、代办署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1、代办署理的意义:
(1)代办署理扩铺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2)代办署理能够填补某些民事主体资历尚的不足。
2、代办署理的适用范围:
不论天然人、法人仍是其他民事主体,都能够通过代办署理人入行民事活动。但以下行为不适用代办署理:
(1)依照法律划定也许当事人的商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施为。
(3)违法行为。
四、代办署理的分类:
1、委托代办署理、指定代办署理和法定代办署理。
2、一般代办署理和特殊代办署理。
3、单独代办署理和共同代办署理。
4、本代办署理和再代办署理。
第二节:代办署理权
一、代办署理权的概念:
代办署理权指代办署理人以被代办署理人的名义入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办署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历。
二、代办署理权的授予:
1、代办署理权授予的概念:指授予代办署理人以代办署理权的法律现象。
2、代办署理权授予的性质、形式和内容。
授权行为的性质: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式律行为,只要本人一方授予代办署理权的意思表示,就能够发生授权的效力。
授权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办署理,能够是书面形式,也能够用口头形式。法律划定用书面形式的,应该用书面形式。
授权行为的内容:书面委托代办署理的授权委托书应该载明代办署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办署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三、代办署理权的行使
1、代办署理权行使的含义与原则:
代办署理权的行使,指代办署理人载代办署理权限内实施代办署理行为。代办署理权的行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代办署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办署理权。
(2)维护被代办署理人的好处。
(3)合法行使代办署理权。
2、滥用代办署理权的制止:
滥用代办署理权须具备以下前提:
(1)代办署理人有代办署理权。
(2)代办署理人实施行使代办署理权的代办署理行为。
(3)代办署理人所实施的代办署理行为损害或会损害被代办署理人的好处。
滥用代办署理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对己代办署理。
(2)双方代办署理。
(3)代办署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四、代办署理权的消灭
代办署理权的消灭,指代办署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办署理呈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代办署理终止:
(1)代办署理期间届满或代办署理事务搞定。
(2)被代办署理人撤消委托也许代办署理人辞去委托。
(3)代办署理人死亡。
(4)代办署理人损失民事行为才能。
(5)作为被代办署理人也许代办署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办署理或指定代办署理呈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代办署理终止:
(1)被代办署理人取得也许恢复民事行为才能。
(2)被代办署理人也许代办署理人死亡。
(3)代办署理人损失民事行为才能。
(4)指定代办署理的人民法院也许指定单位撤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办署理人和代办署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三节:无权代办署理与表见代办署理
一、无权代办署理的含义:
无权代办署理指行为人没有代办署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办署理。无权代办署理发生的原因有以下三种:
1、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办署理权。
2、行为人所为的代办署理行为超越代办署理权。
3、行为人的代办署理权消灭。
二、狭义的无权代办署理:
指行为人无权代办署理,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办署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办署理。
三、表见代办署理:
1、表见代办署理的概念和构成:
表见代办署理,又称表示代办署理,是指行为人无代办署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办署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构成表见代办署理须具备以下前提:
(1)行为人无代办署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办署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2、表见代办署理的常见情形与后果:
常见情形有:
(1)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办署理权也许在授予代办署理权后又撤归其授权。
(2)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3)代办署理人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归代办署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办署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
(4)本人理解行为人为无权代办署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
表见代办署理的后果:
行为人没有代办署理权,超越代办署理权也许代办署理权限终止后以被代办署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办署理权的,该代办署理行为有效。
第一节:代办署理概述
一、代办署理的概念:
指代办署理人在代办署理权限内,以被代办署理人(本人)的名义入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二、代办署理的特性:
1、代办署理人以被代办署理人的名义实施代办署理行为。
2、代办署理人代办署理入行的主要时民事法律行为。
3、代办署理人独立入行代办署理行为。
4、代办署理人在代办署理权限内实施代办署理行为。
5、代办署理人实施代办署理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办署理人承受。
三、代办署理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1、代办署理的意义:
(1)代办署理扩铺了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
(2)代办署理能够填补某些民事主体资历尚的不足。
2、代办署理的适用范围:
不论天然人、法人仍是其他民事主体,都能够通过代办署理人入行民事活动。但以下行为不适用代办署理:
(1)依照法律划定也许当事人的商定应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2)事实施为。
(3)违法行为。
四、代办署理的分类:
1、委托代办署理、指定代办署理和法定代办署理。
2、一般代办署理和特殊代办署理。
3、单独代办署理和共同代办署理。
4、本代办署理和再代办署理。
第二节:代办署理权
一、代办署理权的概念:
代办署理权指代办署理人以被代办署理人的名义入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办署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历。
二、代办署理权的授予:
1、代办署理权授予的概念:指授予代办署理人以代办署理权的法律现象。
2、代办署理权授予的性质、形式和内容。
授权行为的性质: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式律行为,只要本人一方授予代办署理权的意思表示,就能够发生授权的效力。
授权行为的形式: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办署理,能够是书面形式,也能够用口头形式。法律划定用书面形式的,应该用书面形式。
授权行为的内容:书面委托代办署理的授权委托书应该载明代办署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办署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三、代办署理权的行使
1、代办署理权行使的含义与原则:
代办署理权的行使,指代办署理人载代办署理权限内实施代办署理行为。代办署理权的行使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代办署理权限内积极行使代办署理权。
(2)维护被代办署理人的好处。
(3)合法行使代办署理权。
2、滥用代办署理权的制止:
滥用代办署理权须具备以下前提:
(1)代办署理人有代办署理权。
(2)代办署理人实施行使代办署理权的代办署理行为。
(3)代办署理人所实施的代办署理行为损害或会损害被代办署理人的好处。
滥用代办署理权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对己代办署理。
(2)双方代办署理。
(3)代办署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
四、代办署理权的消灭
代办署理权的消灭,指代办署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办署理呈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委托代办署理终止:
(1)代办署理期间届满或代办署理事务搞定。
(2)被代办署理人撤消委托也许代办署理人辞去委托。
(3)代办署理人死亡。
(4)代办署理人损失民事行为才能。
(5)作为被代办署理人也许代办署理人的法人终止。
2、法定代办署理或指定代办署理呈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代办署理终止:
(1)被代办署理人取得也许恢复民事行为才能。
(2)被代办署理人也许代办署理人死亡。
(3)代办署理人损失民事行为才能。
(4)指定代办署理的人民法院也许指定单位撤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办署理人和代办署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三节:无权代办署理与表见代办署理
一、无权代办署理的含义:
无权代办署理指行为人没有代办署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所实施的代办署理。无权代办署理发生的原因有以下三种:
1、行为人自始就没有代办署理权。
2、行为人所为的代办署理行为超越代办署理权。
3、行为人的代办署理权消灭。
二、狭义的无权代办署理:
指行为人无权代办署理,也没有使他人足以相信其有代办署理权的客观事实,行为人以本人名义而实施的代办署理。
三、表见代办署理:
1、表见代办署理的概念和构成:
表见代办署理,又称表示代办署理,是指行为人无代办署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办署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构成表见代办署理须具备以下前提:
(1)行为人无代办署理权却以本人的名义为民事行为。
(2)客观上有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办署理权的事实。
(3)相对人主观上无过错。
(4)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具备生效要件。
2、表见代办署理的常见情形与后果:
常见情形有:
(1)本人对第三人表示授权给行为人而实际上并未向行为人授予代办署理权也许在授予代办署理权后又撤归其授权。
(2)本人交付证明文件给行为人,行为人以此证明文件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
(3)代办署理人关系终止后本人未收归代办署理证书,行为人以原委托授权书等代办署理证书与相对人实施行为。
(4)本人理解行为人为无权代办署理行为而不表示反对。
表见代办署理的后果:
行为人没有代办署理权,超越代办署理权也许代办署理权限终止后以被代办署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办署理权的,该代办署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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