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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考高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7


时间:2011-12-14 浏览次数:1371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也许法人设立、变革、

 第七章: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也许法人设立、变革、终止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性
  1、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绝对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是能发生当事人预期法律后果的合法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单方民事法律行为与双方或多方民事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与无偿法律行为。
  3、双务法律行为与单务法律行为。
  4、许诺性法律行为与实践性法律行为。
  5、要式法律行为与不要式法律行为。
  6、要因法律行为与不要因法律行为。
  7、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
  8、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第二节: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要素
  意思表示指行为人欲设立、变革、终止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的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示。意思表示包括意思和表示两个方面的要件和内容。
  二、意思表示的形式:
  1、口头形式:指以口头语言的方式作意思表示。
  2、书面形式:指以书面文字等方式作意思表示。
  3、默示形式:指不直接以语言文字而是通过行为作意思表示。
  三、意思表示的分类
  1、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3、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4、健全的意思表示和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四、意识表示的瑕疵
  1、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故意的不一致:
  (1)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真意而表示出不赞同思,其并无受其意思表示拘谨的意思而为意思表示。
  (2)通谋虚假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同谋而为虚假的意思表示。
  (3)隐藏行为。指表意人为虚假表示而其真意为发生另外的法律后果的表示行为。
  无意的不一致。
  (1)过错。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而使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2)误传。指第三人无意地传达过错而造成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2、意思表示不自由。
  (1)受欺诈的意思表示。
  (2)受胁迫的意思表示。
  (3)难堪中的意思表示。
  五、意思表示的说明:意思表示指说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正含义。
  第三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民事行为成立的前提
  1、一般民事行为成立的前提:
  (1)行为人。
  (2)意思表示。
  (3)标的。
  2、民事行为的特殊成立前提
  指特殊的部分民事行为成立所须要的特有前提。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1、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对应的民事行为才能。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也许社会公共好处。
  2、民事行为的特殊生效要件:
  指部分特殊的民事行为除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外还须具备的生效要件。
  第四节:附前提、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行为人设立绝对前提,以前提的造诣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
  1、前提的概念与特性:前提是当事人用以决议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事项。前提具备的特性有:
  (1)须为尚未发生的客观事实。
  (2)须为将来能否发生名不能肯定的事实。
  (3)须为合法的事实。
  (4)须为当事人商定的事项。
  (5)须为与当事人希望发生的法律后果不像矛盾的事实。
  2、前提的造诣与不造诣
  前提的造诣指作为前提的客观事实发生。前提的不造诣则是指作为前提的客观事实未呈现。
  3、前提的分类:
  (1)停滞前提与解除前提。
  (2)积极前提与消极前提。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以将来肯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议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分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简称始期,又称延缓期限,生效期限指决议法律行为发生的期限。终止期限,又称终期,指决议法律行为消灭的期限。
  第五节:无效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性
  指因基本不具备民事法律行为要件,自始肯定的、当然的、完全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特性:
  1、无效民事行为是严峻欠缺民事行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
  2、无效民事行为是自始不能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
  3、无效民事行为是肯定的当然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才强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才强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单方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腕所为的损害国度好处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度、集体也许第三人好处的民事行为。
  5、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6、损害社会公共好处的民事行为。
  7、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迫性划定的民事行为。
  三、无效民事行为的后果。
  1、不得实施。
  2、返还财产。
  3、赔偿损失。
  4、收缴财产归国度或返还财产给集体、第三人。
  第六节:可撤消、可变革民事行为
  一、可撤消、可变革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性:
  可撤消、可变革民事行为是指因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能够要求人民法院也许仲裁机构予以撤消或变革的民事行为。可撤消、可变革民事行为具有如下特性:
  1、可撤消、可变革民事行为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民事行为。
  2、可撤消、可变革民事行为是可予以变革或撤消的民事行为。
  3、可撤消、可变革民事行为是只要当事人才可主张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可撤消、可变革民事行为的种类
  1、严重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正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腕也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其真实意思的情形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三、可撤消、可变革民事行为的撤消
  1、撤消权的概念:当事人享有的可使可撤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力即为撤消权。
  2、撤消权的消灭:
  (1)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理解也许应该理解撤消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消权。
  (2)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理解撤消事由后明白表示也许以自己的行为废弃撤消权。
  3、可撤消、可变革民事行为被变革、撤消后的后果
  可撤消、可变革民事行为经当事人要求被变革的,应按变革后的内容实施。经要求撤消的,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可撤消、可变革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区别在于:
  (1)二者发生的原因不同。
  (2)二者的效力不同。
  (3)确认二者无效的前提和程序不同。
  第七节:效力待定民事行为
  一、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特性:
  效力待定民事行为,又称效力不决民事行为,指于行为成立时其是有效仍是无效尚不能肯定,还待其后绝对事实的发生来肯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有以下特性:
  1、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是于成立时是否有效或无效处于不肯定情况的民事行为。
  2、效力待定民事行为既可成为有效的民事行为,也可成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才强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务行为。
  2、无权代办署理行为。
  3、无权处罚行为。
  4、债权人赞同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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