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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考高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6


时间:2011-12-14 浏览次数:1099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性: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

 第六章: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性: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之一,指的是作为法律关系内容的民事权力和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也就是民事权力的客体,又称为民事权力的标的。民事法律关系客体具有以下特性:
  1、有意性:指能知足人们的好处须要。
  2、客观性:指不依主体的意识而转移。
  3、法定性:指由法律所划定。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1、物,其中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
  2、其他财产。指物以外的财产。
  3、行为。指人的工作和服务。
  4、知识作品。
  5、人身好处。指人格和身份所体现的非物资好处。
  6、其他。指能够知足人们物资和精神好处须要的其他财富。
  第二节:物
  一、物的概念和特性:
  物,是民事主体能够实际把握或支配的具有绝对经济价值的物资资料。其法律特性有:
  1、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2、须能够为人力所实际把握或支配。
  3、须能够知足人们的社会生涯须要。
  4、须为独成一体的有体物。
  二、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畅通流畅物与限制畅通流畅物、制止畅通流畅物。
  3、主物与从物。
  4、原物与孳息。
  5、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7、特定物与种类物。
  8、取代物与不取代物。
  三、物在民法上的意义:
  1、物是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一般的客体。
  2、物可决议法律关系的性质。
  3、物会影响案件的管辖。
  第三节:有价证券
  一、货泉:有时称金钱,是指充任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
  二、有价证券:
  1、有价证券的概念和特性:
  有价证券是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取得绝对财产权力的书面凭证。代表绝对的财产权力,具有经济价值,也是一种特殊的物。有价证券的特殊性表示为以下特性:
  (1)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力不可分离。
  (2)有价证券的持有人只能向特定的义务人主张权力。
  (3)有价证券的支付义务人有单方的见券即付的实施义务。
  2、有价证券的种类:
  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力性质上分类:
  (1)代表绝对货泉的有价证券(本票、汇票、支票)
  (2)代表绝对商品的有价证券(仓单、提单)
  (3)代表绝对股份的有价证券(股票)
  (4)代表绝对债券的有价证券(债券)
  从有价证券所代表的权力的转移方式分类:
  (1)记名有价证券。
  (2)指示有价证券。
  (3)无记名有价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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