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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考高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3


时间:2011-12-14 浏览次数:207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第三章:天然人  第一节:天然人的民事权力才能  一、天然人民事权力才能的概念  天然人民事权力才能是指法律赋予天然人享

第三章:天然人
  第一节:天然人的民事权力才能
  一、天然人民事权力才能的概念
  天然人民事权力才能是指法律赋予天然人享有民事权力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历。
  二、天然人民事权力的特色:
  1、平等性
  2、内容的普遍性和统一性。
  三、天然人民事权力才能的进行:
  《民法通则》第九条划定,公民从诞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力才能,依法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各国对胎儿的法律位置均作出特殊划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诞生时尚生存,诞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力才能。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力才能,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诞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力才能,也不以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诞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好处予以维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四、天然人民事权力才能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划定,至天然人死亡时其天然人民事权力才能终止,因此死亡是天然人民事权力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天然死亡和宣布死亡。
  第二节:天然人民事行为才能
  一、天然人民事行为才能的含义
  天然人民事行为才能指天然人得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权力、设定和实施义务的资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天然人民事行为才能有两个显著特色:
  1、天然人的民事行为才能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资历,不是由其自行决议的,非依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天然人的民事行为才能以对客观事物的判断和认识才能即意识才能为依据。
  二、天然人民事行为才能的划分
  1、完全民事行为才能:指可完全独立地入行民事活动,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力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历。包括18周岁以上和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能够以自己劳动收入维持当地一般生涯水平的。
  2、限制民事行为才能:指能够独立入行部分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入行全体民事活动的资历。包括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民事行为才能:指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力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历。包括未满10周岁以下和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三、天然人民事行为才能的宣布
  指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布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才能或限制民事行为才强人的轨制。对天然人民事行为才能宣布须具备以下前提: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被申请的当事人须为精神病人。
  3、须由人民法院经特殊程序作出宣布。
  四、天然人民事行为才能的终止
  天然人的民事行为才能终止指其不可能再具有民事行为才能。当天然人死亡时,其民事行为才能终止。
  第三节:天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含义:
  天然人的住所指天然人生涯和入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基地和中央场所。
  二、住所的肯定:
  有意定住所和法定住所之分,我国《民法通则》15条划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栖身地为住所,常常栖身地与住所不一致的,常常栖身地视为住所。
  三、住所的法律意义
  1、肯定民事主体的情况,肯定某些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革、终止的地点。
  2、肯定债务的实施地。
  3、肯定案件的管辖。
  4、肯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和某些特定行为的实施地。
  5、肯定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
  第四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和特性:
  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才能和限制民事行为才强人设立维护人的轨制。监护具有以下特性:
  1、被监护人须为无民事行为才能和限制民事行为才能。
  2、监护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才强人。
  3、监护人的职责是由法律划定的,而不能由当事人商定。
  二、监护的设立
  1、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划定监护人。
  2、指定监护:由有关单位也许法院指定监护人。
  3、遗嘱监护:由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设立的遗嘱种指定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1、维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3、管理和教育被监护人。
  4、代办署理被监护人入行民事活动。
  四、监护人的改换、撤换
  1、监护人的改换: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要求由有关单位也许法院改换他人为监护人。
  2、监护人的撤换:指对不实施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历,另行肯定监护人。撤消监护人资历须具备以下前提:
  (1)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
  (2)监护人不实施监护职责也许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3)须由人民法院撤消。
  五、监护的终止
  监护的终止指监护关系的消灭,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第五节:宣布失踪和宣布死亡
  一、宣布失踪
  1、宣布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宣布失踪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按期间的人宣布为失踪人的轨制。为清除因天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布失踪轨制,通过宣布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维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2、宣布失踪的前提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按期间。(2年)
  (3)须由人民法院经由法定程序宣布。
  3、宣布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也许关系亲密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实施代管职责也许侵略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能够设法主意院要求代管人承担民事义务 ,也可申请变革代管人。
  4、宣布失踪的撤消:
  被宣布失踪的人重新呈现也许确切理解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该撤消对他的失踪宣布。撤消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滞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消宣布人。
  二、宣布死亡
  1、宣布死亡的概念:
  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布下落不明的满一按期间的天然人为死亡的轨制。
  2、宣布死亡的前提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按期间。(下落不明满4年、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日满2年)
  (3)须由人民法院宣布
  3、宣布死亡的法律后果
  宣布死亡与天然死亡一样法律后果。被宣布死亡时光和天然死亡时光不一致的,被宣布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旧有效,但天然死亡之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布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牾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有民事行为才能的人在被宣布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4、死亡宣布的撤消:
  被宣布死亡人重新呈现也许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撤消对他的死亡宣布。宣布死亡的判决一经撤消发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撤消死亡宣布的人民事主体资历不消灭,其仍可享有各种人身权力和财产权。
  (2)被撤消死亡宣布的人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3)被撤消死亡宣布的人的配偶在其宣布死亡后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消死亡宣布之日起自行恢复,假如配偶再婚后又离婚也许再婚后配偶死亡的,则不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4)被撤消死亡宣布的人的子女在被宣布死亡期间被他人依法收养的,该收养关系有效,被撤消死亡宣布的人仅以未经本人赞同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收养人赞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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