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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学复习资料(二)


时间:2011-09-21 浏览次数:200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76、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76、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四、行为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

  77、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口头形式。  (二)书面形式。  (三)默示形式。

  条件的种类及其效力:

  1、根据条件成就所发生的法律效力不同,条件分为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2、根据法律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可将条件分为肯定条件和否定条件。

  79、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的根据。

  80、期限的种类:根据所附期限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所起的作用不同,可将期限分为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

  81、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因而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82、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6、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经济合同。

  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

  83、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的民事的行为。

  84、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民事行为的重要事项产生的认识,并且基于该认识进行的民事行为,又称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的特点是:

  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误解仅限于对内容的误解,不包括行为动机的误解。

  2、重大误解一般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如果属于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则不属于重大误解行为。

  3、误解与所实施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即因行为人对行为的内容产生了误解,进行了表面上真实而实际上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的表现形式:

  1、对民事行为性质的误解。
         2、对标的物的误解。

  3、对价金的误解。

  4、对当事人的误解。

  5、由传话人的错误传达而造成的误解。

  (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民事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违背公平原则的民事行为。

  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的特点是:

  1、行为结果对一方当事人有重大的不利,另一方则获得了正常情况下不应获得的额外利益,即双方的利益差距悬殊。

  2、不利方当事人所为的民事行为不是出于真实意思,而是外界原因所致。

  3、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必然产生当事人一方严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的结果,违背了等价有偿和公平原则,故为法律所禁止。

  86、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种类:

  (一)无权处分行为。

  (二)无权代理行为。

  (三)债务转移行为。

  (四)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行为能力范围的民事行为。

  87、返还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88、赔偿损失: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89、追缴财产:双方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90、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法律制度。

  91、代理的法律特征:代理是重要民事行为,代理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应具备以下条件,这也是代理行为与其他民事行为的区别。

  (一)代理行为须以代理权为基础。

  (二)代理行为必须以被人名义进行。

  (三)代理行为须由代理人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或接受意思表示。

  (四)代理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人承担。

  92、代理的适用范围:

  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范围:

  1)代理人的资格恐怖活动没有直接规定代理人的资格,理论上应由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方面能力限定。

  2)被代理人范围:公民法人以及其他民事主体不论其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均可由他人代理。

  2、代理行为的范围:

  1)代理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诉讼行为或某些行政行为

  3、代理行为的限制:

  1)法律规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行为不能代理

  2)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他人不能代理

  3)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某些民事主体代理的行为,其他主体不得代理

  93、代理制度的社会作用:

  1、代理制度有利于公民实现民事权利能力

  2、代理是法人开展业务活动的必要手段。

  94、代理的种类:

  (一)委托代理、指定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关系。由于委托代理源于被代理人授予代理权的意思表示,委托代理又称为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最普遍适用的代理方式。法定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二)、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三)、部分代理与全权代理

  (四)、本代理与委托代理

  95、代理行为的限制:

  一、禁止双方代理行为:包括两种情况:自己代理、双方代理

  二、禁止违法代理:包括两种情况:

  1、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

  2、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

  三、禁止恶意串通行为: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四、禁止擅自转托他人代理

  96、狭义的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无权代理包括:

  1、未经授权擅自进行代理行为。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3、代理 进行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行为发生下列法律后果:

  1、被代理人有追认权,经追认的无权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授予代理权有两种方式:

  (1)明示的追认。

  (2)默示的追认。

  2、相对人有催告权和撤消权。所谓催告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催促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无权代理合同的权利。

  99、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原因: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物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5、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100、法定代理关系和指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102、期限的民法意义:

  1、期限决定着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期限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

  3、期限决定权利的取得或丧失。

  4、期限决定着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

  5、期限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103、期限的种类:1、法定期限 2、指定期限 3、约定期限

  104、期限的计算方法:

  1、按小时计算期间的计算法。

  2、按日、月、年计算期间的计算法。

  105、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制度。

  106、时效的法律特征:

  1、时效是民事法律事实

  2、时效是事件 3时效具有强制性

  时效的种类:

  1、取得时效

  2、消灭时效

  108: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完成后实体权利不因此消灭

  2、诉讼时效完成后仅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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