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信息
各地考试

当前位置:首页 » 成人高考 » 成人高考培训 » 专升本 » 民法 » 正文

2011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知识点


时间:2011-09-21 浏览次数:181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第一章民法概述  1. 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E.终止:

  a.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二)解散。(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

  b.注销: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c.清算:

  (一)解散或撤销: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

  (二)被宣告破产:应当由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三)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

  (四)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五)清算期间,该企业仍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仅在清算范围内活动。

  例如:A企业清算期,与B企业签订合同,有效?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F.责任承担:

  a.企业责任承担: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以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人和外资企业法人以企业所有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b.个人责任归为企业责任: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d.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1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

  e.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

  ⑴。成立条件:

  (一)依法成立。(二)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独立名称权)。

  (三)有一定的财产或经费

  ⑵。类型:非独立性分支机构;相对独立性分支机构(如某某银行某某支行),相对独立性的分支机构的行为后果由分支机构和所属法人连带承担,即先由分支机构承担,分支机构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对外债务时,不足部分则由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承担(补充责任)。

  4.联营:

  A.联营类型比较:

 

法人型  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合伙型  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型  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B. 联营中的非法行为:

 

  区别  后果 
保底条款  1.参与共同经营。
2.分享盈利,不承担亏损。 
1.条款无效
2.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企业亏损
3.如无亏损或有剩余,应重新合理分配或按投资比例分配。 
明为联营实为借贷   1.不参与共同经营。
2.不分享盈利,也不承担亏损,只按比例收取固定利润。 
1. 合同无效
2. 除本金可返还,利息予以没收
3. 对另一方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的有:()

  A.甲(18周岁)将自己价值1000元的MP3播放器与乙(21岁)的一套价值2100元的丛书进行交换

  B.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价值20万元的买卖合同,合同中规定定金为5万元

  C.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明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协议

  D.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联营协议,但该联营协议有保底条款BD

热门点击排行

©2015 hxp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13002816号-1
华夏培训网唯一网址www.hxp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