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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指导:201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五[专升本-民法]


时间:2011-04-26 浏览次数:165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1.代位继承

  (1)代位继承的概念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不适用于遗嘱继承。

  我国继承法未对代位继承的代数加以限制,即子女可以代父或母之位,继承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遗产,孙子女亦可以代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之位,继承曾祖父母或者外曾祖父母的遗产。

  (2)代位继承的条件

  ① 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

  ② 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③ 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未丧失过继承权;

  ④ 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代位继承的适用

  ① 被代位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代位继承人不得代位继承;

  ② 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限制;

  ③ 代位继承人不论多少,只能代位继承被代位继承人应得的份额;

  ④ 儿媳或女婿可以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不影响其子女成为代位继承人;

  ⑤ 代位继承仅适用于法定继承。

  2.转继承

  (1)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开始以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也没有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在遗产分割以前死亡,其继承的权利转移给其合法继承人。

  在转继承法律关系中,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位继承人;被转位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位继承人。转位继承人除去可以继承被转位继承人本人的遗产,还承受了被转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2)转继承的条件

  ① 被转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

  ② 被转位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权及丧失继承权的情形;

  ③ 被转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转移给转位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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