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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指导:2010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二[专升本-民法]


时间:2011-04-26 浏览次数:143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继承权的取得、行使和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权的取得  ①基于婚姻关系而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

 继承权的取得、行使和继承权的丧失

  1.继承权的取得

  ①基于婚姻关系而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②基于血缘关系而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另外,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也是依据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

  ③基于扶养关系而取得

  继承法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以及“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是由于扶养关系的存在而取得继承权的情况。

  2.继承权的行使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权按照以下顺序依次行使: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2)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因被剥夺或者放弃而丧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七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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