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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串讲笔记四[专升本-民法]


时间:2011-04-26 浏览次数:29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53、联营的概念: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实行的横向联合经营的组织形式或法律关系。  5

 53、联营的概念:联营是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实行的横向联合经营的组织形式或法律关系。

  54、联营的特征:

  (1)联营只能产生在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

  (2)联营以联营各方当事人签订联营合同为前提

  (3)联营组织或联营关系须以营利为目的

  55、联营的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互利原则

  (3)、合法原则

  56、联营的形式:有三种法定形式: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合同型联营。

  57、处理联营纠纷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无效的联营合同。

  (1)、订立保底条款

  (2)、各为联营实为借贷

  (3)、变相房屋租赁

  (二)无效联营合同收益的处理:

  第一,先用于清偿联营的债务及无过错方因合同无效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或者因合同内容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联营合同无效的,联营收益应视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联营各方还可并处罚款。

  (三)中途退出联营的问题:

  (1)、法人型或合伙型联营合同如规定了联营解体前退出联营的条件,联营一方要求退出并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允许;联营的财产的处理形式为,原物存在的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或返还有困难的折价偿还,退出方还应依法承担联营的盈亏。依《联营问题的解答》的规定,退出方对于退出前联营所得的赢得和发生的债务,应当按合同约定或出资比例分离和分担。合伙型联营退出方还应对退出前联营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合同约定条件而中途退出联营的,退出方应当赔偿由此给联营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如其他各方对此也有过错的,均应按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事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的利益范围或实施一定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民事权利的实质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58、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与人身权。根据民事权利的内容,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民事权利的最基本分类。

  (二)绝对权和相对权。

  (三)主权利与从权利。

  (四)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

  (六)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59、民事权利行使的意义:行使权利是民法赋予当事****利的目的。民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行使权利,其意义在于:1、调动公民、法人建设现代化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积极性,充分发挥社会财富的经济效用。2、接着公民、法人的权利意识,创造社会生活的民主、法制环境。

  60、民事权利行使的要求:

  (1)、权利人本人行使权利与委托他人代为行使相结合

  (2)、行使权利必须以义务人履行义务为基础

  61、民事权利的保护:指对侵犯民事权利的行为适用的制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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