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信息
各地考试

当前位置:首页 » 成人高考 » 成人高考培训 » 专升本 » 民法 » 正文

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第十四章[专升本-民法]


时间:2011-04-26 浏览次数:81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第十四章 债的履行  一、债的适当履行履行主体的例外:债权人的债权经强制执行,禁止向债权人履行;债权人被破产宣告;债

  第十四章  债的履行

  一、债的适当履行

履行主体的例外:债权人的债权经强制执行,禁止向债权人履行;债权人被破产宣告;债权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

  2.履行标的:

  代物清偿(债的变更),要件:原债务存在;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现实地受领给付。

  3.履行地点:

  法律上有特别规定的,依其规定(票据法,汇票未记载付款地,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履行地点由习惯确定,应从习惯,除非另有约定(车站、码头寄存物品,应在寄存场所履行);

  履行地点由债的性质确定(不作为债务的履行应在债权人所在地);

  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它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进行。

  4.履行期限:有约定从其约定;法律、法规有规定,依其规定;履行期限还可由债务性质确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可随时履行,但债权人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除非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热门点击排行

©2015 hxpx.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滇ICP备13002816号-1
华夏培训网唯一网址www.hxp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