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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笔记第十五章[专升本-民法]


时间:2011-04-26 浏览次数:68  【华夏培训网: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

  第十五章债的履行和担保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害及债

  第十五章债的履行和担保

  一、债权人的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成立要件

  A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不得为债权人代位行使(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B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应行使并且能行使而不行使其权利);

  C债务已陷于迟延(即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

  D有保全债权的必要(对不特定的债权及金钱债权,应以债务人陷入无资力为必要;对特定债权及其他与债务人资力无关的债权,则不以债务人陷入无资力为必要);

  2.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

  债务人的多个债权人符合法律规定时均可行使代位权,可作共同原告;若一个债权人已经行使了某项债权的代位权,其他债权人不得再行使代位权。

  A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B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程序行使,诉讼中,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债务人处于第三人的诉讼地位,次债务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消灭,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亦消灭;

  第三人(次债务人)在代位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向债权人主张自己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债权人要求财产保全时,享有要求提供担保的权利;第三人的义务:代位权有效成立,负有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胜诉,次债务人负担诉讼费用;次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抵销(突破债的相对性原则,效力涉及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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